| Action for a Taiwaness Constitution |

Action for a Taiwaness Constitution
一、制憲?修憲?
二、國家定位
三、前文
四、總綱
五、國民的權利與義務
六、政黨
七、政府
八、司法
九、地方自治
十、憲法法院
十一、其他
1-1Q:台灣為什麼必須制定新憲法?(陳春生教授提供)
A:
目前台灣使用之憲法,是被中國所拋棄之舊憲法,『中華民國憲法』,其效力不及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蒙古國,可是在台灣使用。過去的統治集團以「大中國」憲法──中國人民所拋棄的舊憲法為根據,教育台灣人民,誤認中國與蒙古亦為我國之領土,導致台灣人民國家認同的混亂,這是非常危險的事,因此,前總統李登輝基於事實與環境之需要,暫時借用這部對中國已無用的舊憲法加以六次修改,以事實行動確立我國的領土範圍僅限於台澎金馬,並直接選出總統與國會議員,台灣人民在台澎金馬這領土範圍內已行使「主權」──修憲權,而成為事實與法理上皆已獨立的國家。
但是,台灣在國際上仍未被承認是「主權獨立」的國家,主要原因是憲法上的國號「中華民國」是中國的舊國號,在聯合國這個名號及席位已被「中華人民共和國」所取代,如果我們對外仍稱「中華民國」,國際上會誤以為是大陸的「中國」。其實,真相是新中國並未統治過台灣,當年依麥帥第一號命令統治及管理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已被台灣人民所解構。現在,在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是由台澎金馬二千三百萬人民透過主權的行使,而建立起來的台灣新政府。
我們為了不使國家的名號和中國混淆,為了實事求是,有必要制定新憲法,並透過公民投票之程序選擇一個新國號,且將政府體制作合理的調整,以適用台灣現狀。我們制定新憲法,即是為了維護台灣現狀,不是改變現狀。
1-2Q:為什麼一個國家由極權獨裁步上民主化之後,幾乎都重新制定一部新憲法,鮮少將原來的憲法一修再修,或進行什麼階段性修憲?(洪茂雄教授提供)
A:
欲說明民主化與制憲的因果關係,以東歐國家的制憲經驗,是最好的例證。東歐國家民主化之前所採用的憲法,一言以蔽之,不外乎是抄襲史達林模式的憲法,強行規定共產黨在國家與社會不可取代的領導地位。具體而言,共黨統治時代所實行的憲法形同外來憲法,完全由莫斯科指揮掌控;即使南共與蘇共曾於一九四八年決裂,但狄托統治時代所實行的憲法,也跳脫不開「一黨專政」的窠臼。直到二十世紀九○年代,除了匈牙利把原來憲法大幅翻修,改得與原來面貌大異其趣,如同一部嶄新的憲法,和拉脫維亞國會決議沿用一九二二年獨立初期所實行的憲法之外,其餘國家均頒佈新憲法,致使這些前社會主義國家的民主化和歐洲化進程得以穩健發展。準此以觀,東歐各國步上民主化之時,隨即制訂新憲法,台灣走上民主化都已十多個年頭,理所當然,更需要制訂符合台灣現狀的憲法。
2-1Q:台灣到底是什麼?(胡慶山教授提供)
A:
台灣到底是一個「省」?還是一個「地區」?甚至現在就是一個「國家」,只是一個「不合法」的國家?目前在台灣有「台灣地區」,有「台灣省」,有「台澎金馬」,有「中華民國政府」,但就是沒有「台灣共和國」、「台灣國」、「台灣中華共和國」、「中華台灣國」、「中華民國『國』」,也不可能有,原因就是台灣根本就還不是一個國家。那麼台灣既不是一個國家,究竟是什麼?是中華民國政府統治的台澎金馬地區下的台灣省,中華民國政府目前實效統治的省份僅剩下有台灣省、福建省金門縣與福建省連江縣馬祖三個所謂的省,三十五省中的兩省,三十五省中的三省,其餘的三十二省淪陷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手裡。中華民國政府直到第十一任總統仍無法收復失去的三十二省至今。總之,台灣是中華民國「政府」統治下的一個省而已。
2-2Q:中華民國「政府」又是什麼?(胡慶山教授提供)
A:
中華民國政府是一九一二年孫中山推翻滿清政府建立的,一九四九年被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驅逐到台澎金馬至今。聯合國一九七一年以後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中國為唯一合法的中央政府,至此中華民國政府變成中國的非法政府,一直到現在,所以中華民國政府是現在中國中央政府的叛亂政府,不接受中央政府的招降政策「一國兩制」,雖然中華民國政府一九九一年宣佈廢止「動員戡亂臨時條款」,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從未表示願意讓中華民國政府獨立,其讓中華民國政府的選擇不是以武力的方式收回中華民國政府佔領的土地,就是以和平的方式接受前述的「一國兩制」,成為「特別行政區」。
2-3Q:台灣制定憲法的意義何在?(胡慶山教授提供)
A:
台灣目前的地位乃是中華民國政府統治下的一個省,中華民國政府目前的「憲法」,早已被中華人民共和國統治下的人民所唾棄,在一九五四、七五、七八、八二年四次制定的「新」憲法,取代了一九四六年的「中華民國憲法」,特別是在一九八二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憲法的序言中明白表示「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神聖領土的一部份」。台灣若要建立一個與中國無關的新國家,則必須宣佈脫離中國獨立,此時若能抵抗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武力解放,亦即獨立戰爭獲得勝利即建國成功。此時的新國家「台灣共和國」則必須制定憲法。
2-4Q:中華民國政府制定新憲的意涵如何?(胡慶山教授提供)
A:
中華民國政府乃是中國的舊政府,「中華民國憲法」即為該舊政府的基本法。因此所謂的制定「新」憲法,意味著現在的中華民國已經是「國家」,而不是「政府」。然而,中華民國不可能是一個國家,因為其憲法的制定權力主體是包括蒙古共和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十三、四億人民。因此,若要制「新」憲,當然其憲法的制定主體仍是上述的十三、四億人民,而不可能是在台灣的兩千三百萬人民。總之,在此前提下的制定新憲,則中華民國仍是一個反對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統治的「叛亂」政府而已。
2-5Q:中華民國政府如何成為中華民「國」?(胡慶山教授提供)
A:
中華民國「政府」若要成為一個真正的國家,則可透過此次的制憲進行。若要達成此一目的,首先最要緊的是必須在憲法中確立中華民「國」的領土範圍是台澎金馬。此時仍然必須承受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武力攻擊。唯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承認失敗,中華民「國」此一新國家始建國成功。此時當然必須制定憲法。
2-6Q:主權是什麼?(陳春生教授提供)
A:
主權(Sovereignty)是一個很抽象的名詞,與自由(Liberty)、權威(Authority)、人格(personAlity)一樣,不容易加以界定。但是主權不是「物權」,也不是「所有權」,而是一種權力(power),一種由人類享有的制定或修改法律的權力(Sovereignty is the power to mAke or chAnge the lAw)。一個國家的人民享有這種權力,便是主權國家的人民。
2-7Q:台灣主權歸屬於誰?(陳春生教授提供)
A:
台灣原為日本殖民地,第二次世界大戰日本戰敗,一九五一年九月八日於舊金山與盟國簽署「和平條約」,其中第二條第二項規定:「日本茲放棄對於台灣及澎湖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並於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起生效,自此台灣主權歸屬於台灣人民。只是在總統直選、國會全面改選之前,台灣人民長期在外來政權控制下,未能掌握台灣主權。
2-8Q:中華民國是否擁有台灣主權?(陳春生教授提供)
A:
沒有。目前台灣的國號叫「中華民國」,是因為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中國戰區最高統帥蔣介石於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五日依據盟軍最高統帥麥克阿瑟「一般命令第一號」派陳儀佔領台灣,接受在台日本總督安藤利吉之投降而非台灣主權之轉移與接收。陳儀片面聲明從十月二十五日開始,「台灣及澎湖列島已正式重入中國版圖,所有一切土地、人民、政事皆已置於中華民國政府主權之下。」一九四六年一月十二日中華民國行政院發布訓令謂「台灣人民自十月二十五日起恢復中華民國國籍」。其實「中華民國」建立時,不包括「台灣」,台灣並非中華民國的「固有領土」,台灣人民也並非中華民國的「固有人民」,何「恢復」之可言?台灣人民在國民黨政府軍事佔領下沒有表達意見的自由,一九四七年只好以「二二八事件」來抗議國府的暴虐統治,陳儀的聲明及行政院之訓令沒有國際法的效力。中華民國軍事佔領台灣並未擁有台灣合法主權。
2-9Q:現在台灣人民是否擁有台灣主權?(陳春生教授提供)
A:
是。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在北京成立,同年十二月七日,中華民國政府退出中國大陸,除軍事佔領台灣澎湖之外,只餘金門、馬祖二島,自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起,台海兩岸事實形成「兩個中國」,但彼此互不承認,且各自主張自己的政府才是中國唯一合法政府,並在國際上互爭「中國代表權」。此一糾葛,至1971年10月25日才告結束。是日,聯合國大會通過二七五八號決議文:「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代表是中國在聯合國組織的唯一合法代表」,並「主動把蔣介石的代表(注意:不是台灣的代表),從它在聯合國組織及其所屬一切機構中的非法佔據的席位上驅逐出去(to expel forthwith)。自此,中華民國政府在台灣一廂情願「代表中國」之主張,已經不被國際社會所承認,聯合國席位被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所取代。但台灣人民卻在聯合國沒有代表。
如今,「中華民國」這個名號已不能代表中國,但也不能代表台灣,這是「中華民國護照」不被承認的主因。而台灣人民對內還用這個已經不被國際社會承認的國號,對外則發明五花八門的名號來與各國進行經濟文化交流,自己不願叫「台灣」,自己不願成為名實相符的主權獨立國家。──你能怪誰?
可是,台灣人民是否為主權國家之人民?答案是肯定的。因為在李登輝前總統的憲政改革之後,台灣人民已真正享有台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東沙、南沙(太平島)之主權,我們在這個領域直接選出總統及國會議員(立法委員),並修改憲法及制定許多新法律,且有效的管理政事。台灣人民當然已擁有且行使台灣主權,台灣已從殖民地逐漸演變為新生國家。只是國號尚未正名,一套合宜的憲法尚未制定而已,故為「不正常」國家,我們應努力使台灣成為正常國家。
3-1Q:新國家制憲時其主要內容應如何?(胡慶山教授提供)
A:
主要內容如下:憲法前文:
確立領土範圍、採用國民主權主義,基本人權尊重與保障主義、權力分立主義、法治支配主義、聯合國全方位和平主義
(1)確立領土範圍:台澎金馬。
3-2Q:何以新憲需要辯言(前言)?(洪貴參律師提供)
A:
就新憲之必要性及精神內涵作一原則性、開創性之宣示。尤其在時空關係上與過去作一明確的劃分,有助於國人共識的形成及世界對我新興國家的瞭解。
4-1Q:對「中華民國憲法」第一條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三民主義」定義如何?有無必要列入憲法條文?(李勝雄律師提供)
A:
(1)三民主義並非民有、民治、民享之三民主義。
4-2Q:上開憲法第四條固有之疆域範圍如何?是否包括以前(至那個年代)或限於現在主權所及之領土?如何界定?(李勝雄律師提供)
A:
(1)以該憲法於1946年12月25日的中華民國國民大會制定、1947年1月1日公佈、同年12月25日施行的時空而論,當時中華民國的領土,涵蓋了包括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全部領土,以及蒙古共和國的領土。1924年蒙古共和國成立及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逐出「中華民國」以後,「中華民國」已喪失上述之「固有疆域」,憲法不應再維持這種名不符實之規定。
5-1Q:人民納稅及服兵役義務是否有必要列入憲法?(李勝雄律師提供)
A:
以刪除為宜,理由如下:
6-1Q:何以需要在新憲規範「政黨」?(洪貴參律師提供)
A:
政黨雖非政府法定機關,但其接受國家的補助,有協助政府形成國民公意之義務,與民主政治、責任政治,形成現代立憲國家不可缺之一環,將政黨之功能、任務、基本原則及違憲政黨審查能入憲,有助於民主憲政。
7-1Q:中央政府體制如何變革?(洪貴參律師提供)
A:
由過去實驗證明,考試、監察兩院確無獨立存在之必要,「五權憲法」徒為意識型態之產物,宜對五權憲法體制作一徹底的翻新,將考試、監察兩院之業務功能歸併其他各相關部會,有其必要。
7-2Q:總統、國會議員之任期是否應一致?(洪貴參律師提供)
A:
有鑒於總統與國會議員之黨籍不一,易流於政爭,國力內耗,有必要將總統與國會議員之任期歸於一致。
7-3Q:既然一個國家走向民主化之後,難免在民意的推波助瀾下,有制憲或修憲的訴求,那麼如何選擇憲政體制當然是最重要的核心課題,一般而言,憲政體制的選擇受哪些因素的影響?(洪茂雄教授提供)
A:
究竟總統制、內閣制或雙首長制,孰優孰劣,迄今並無絕對性的定論,充其量只能說各有優缺點。以東歐國家制憲經驗為例,基本上採內閣制居多,其次是雙首長制,只有前蘇聯某些加盟共和國獨立之後採行總統制。整體觀之,民主化國家的憲政體制選擇,總是會受到憲政文化、地緣政治、制憲時的國情以及參與制憲者的世界觀等因素的影響。台灣與東歐國家的制憲因素不盡相同,到底要採行哪一種體制,有賴國人廣泛討論後,達成共識,再由公民投票做最後裁定。
8-1Q:八十條「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是否修改為不得加入任何政黨及參加政黨活動?(李勝雄律師提供)
A:
修改為:「不得加入任何政黨及參加政黨活動」為宜,使法官真正超越政黨之控制。
8-2Q:不受任何干涉是否包含法官其本身內在之傾向及意識之干涉?如何規範之?(李勝雄律師提供)
A:
(1)「不受任何干涉」修正為:「不受外來干涉及本身內在意識影響」。
9-1Q:中央地方權限如何劃分?(洪貴參律師提供)
A:
我國地狹人稠,為落實地方自治,並為妥善規劃、利用國土,有強化地方自治事項之必要;並為統籌運用國家整體資源,發揮國家整體力量,中央權限允宜鞏固,減少行政層級,增加行政效率,新憲宜有著墨。
10-1Q:在新興民主國家在制憲時,為何都把憲法法院入憲,道理何在? (洪茂雄教授提供)
A:
憲法法院的主要功能在於行使違憲法律審判權,為確保憲法權威不受議會法律和政府法令的侵犯,因此積極地將憲法法院入憲有其必要性。在二次大戰後,許多國家成立憲法法院,直至目前已有近四十個國家設立,其中東歐國家幾乎都把憲法法院入憲,其目的主要是確保民主政治的運作,避免重蹈一黨專政或獨裁政權的覆轍,有效監督和保障憲法的實施。具體來說,各國憲法法院之基本功能為違憲審查及其相聯繫的一些權力。例如違憲法律審判權、彈劾審判權、政黨解散審判權、機關爭議審判權、憲法訴願審判權、違憲判決審判權及規則制定權等等。
10-2Q:憲法法院在各國制憲時都把它視為重要組成部分,那麼其所發揮的功能,有哪些值得一提的案例?(洪茂雄教授提供)
A:
憲法法院超然獨立行使其職權,有下列案例,最受人矚目。其一、政黨解散審判權通常是憲法法院許多權限當中最少被行使的一項權力。以德國為例,憲法法院自1949年以來僅執行過兩次政黨解散審判權,第一次是在1952年新納粹的社會主義帝國黨,因「煽動反猶太主義」、「沿襲納粹黨的思想、綱領、組織原則」而被認定違憲予以解散。再來是1956年德國共產黨因主張暴力革命,違憲事實確鑿,而被憲法法院判決解散。
其二、以南韓為例,2004年3月,就任南韓總統職位一年多的盧武鉉遭到國會彈劾,律師出身的盧武鉉因大刀闊斧地實行政治改革而觸怒了由來已久且根深蒂固的金權政治體系,然而卻有70%的強大民意反對國會的總統彈劾案。該年5月南韓憲法法院宣判,駁回了國會的彈劾總統案,盧武鉉旋即恢復其職權。此一案例,值顯示憲法法院對「國會獨裁」可扮演制衡角色。
其三、匈牙利憲法法院於1991年所審查的議會法律中有19%被宣佈違憲,而政府法令中竟也有49%被宣佈違憲,其中頗受世人側目的一項法案,即禁止前共黨幹部繼續擔任公務員,因對前共黨黨員懷有敵意和歧視,違反人權,遂被憲法法院判決違憲。匈牙利新政府在該年所頒布法律法令的高廢除率為舉世所罕見。這些案例顯現匈牙利的憲法法院佔有相當重要的地位,充分體現匈牙利民主化依法治國的精神。
11-1Q:在東歐新興民主國家當中,除了制定新憲法之外,為什麼還有所謂「憲法性法律」,其意義安在?(洪茂雄教授提供)
A:
一般稱「憲法性法律」,基本上指的是具體規範憲法內容的法律,把憲法條文中的精神或原則,另以法律規定之。東歐前社會主義國家由於長期受共產黨極權統治,人民的基本權利屢遭剝奪,毫無保障。當一九八九年這些國家先後邁向民主化之後,為滿足加入「歐洲理事會」的要求,以及融入歐洲大家庭的先決條件,乃將有關歐洲人權宣言,和兩項重要國際人權公約-經濟、社會暨文化權利國際公約與公民暨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納入憲法的一部份,或是當作憲法性法律,成為後共產主義時期這些新興民主國家制憲的另一特色。
(2)採用國民主權主義:名稱是台灣共和國或任何只要能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所代表的中國加以區別的國名皆可,主權獨立不受干涉,主權歸屬於符合國籍要件的國民。
(3)基本人權尊重與保障主義:人權乃永久不可侵犯的權利之自由原則,享有者包括現在的國民與未來的國民之無差別的平等原則;內容包括自由基本権、社會基本權、包括國民投票在內的參政權、受益權、新人權、國際人權國內法化條項等。
(4)權力分立主義:採用三權分立、內閣制、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
(5)法治支配主義:確立新憲法的最高法規性,賦予各級法院皆有違憲審查權,最高法院有規則制定權,同時是違憲審查的最終法解釋者。
(6)聯合國全方位和平主義:加入聯合國,遵守聯合國憲章規定,在國際法的自衛生存權原則下,放棄一切的侵略戰爭,尊重中國的領土主權完整,並與中國締結永遠互不侵犯友好和平條約,內容包括經濟援助在內的協助中國現代化等的友好條項,甚至可包括將來中國民主化成功後,以歐盟的方式,締結亞盟條約,經由國民投票的方式決定是否進行統合。
(2)三民主義定義如何,由於憲法中沒有說明,無法得知,定義不明,不應列入憲法中之條文文字。
(3)主義係一種專制觀念,民主國家不應將任何一種主義規定於保障人民表達自由之憲法中。
(2)現在「中華民國」統治所及的領土只有台澎金馬及有爭議的釣魚台、南沙群島與東沙群島。
(3)「固有疆域」字義含糊不明,易滋爭議,應改為「現有疆域」,或予以刪除。且應另依法明確劃定符合事實的領土範圍,以免繼續在形式上侵犯外國的領土主權,更反而失去對自己領土之正當主張。
(1)納稅是國家收入,而以有一定收入的人民,始有納稅之義務。因此,納稅之義務規定在有關稅法上即可。
(2)服兵役,現只限男性而已,且以後有廢除徵兵制,改行募兵制之可能,在有關兵役法規定即可,不必規定在憲法上。
(2)另在法官法訂定「不受外來干涉」及「本身內在意識影響」之定義及規範。